問
案由
為毀損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4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毀損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4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犯刑法第354條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惟聲請人之行為係屬正當防衛,確定終局判決應予宣告違憲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惟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本院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