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858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 聲請人
- 高雄縣鳳山市○○自辦市地重劃會代表人吳○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三○號判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六○○號、第六○九號及第六一四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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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三○號判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六○○號、第六○九號及第六一四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三○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六○○號、第六○九號及第六一四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高雄縣政府在為都市重劃計畫之核定過程,要求聲請人籌備會出具切結書同意施作道路,乃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系爭判決駁回聲請人請求確認切結書公法關係不存在之訴訟,顯然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非具體指明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聲請人
高雄縣鳳山市○○自辦市地重劃會代表人吳○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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