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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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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134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聲請人 蕭正朋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蕭正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重國字第一一五號、第一二七號、第一二八號、第一二九號、第一三三號、第一三七號民事裁定及司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三日院台大二字第一○五○○一八○五○號函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重國字第一一五號、第一二七號、第一二八號、第一二九號、第一三三號、第一三七號民事裁定及司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三日院台大二字第一○五○○一八○五○號函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重國字第一一五號、第一二七號、第一二八號、第一二九號、第一三三號、第一三七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及司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三日院台大二字第一○五○○一八○五○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聲請人誤植為第二百四十九條之十二及第二百四十九條第十二項)規定,以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聲請人國家賠償之請求,與國家賠償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不符,系爭裁定不符公平正義應屬違憲。2、系爭函檢送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一四四四次會決議紀錄節本,就聲請人前次聲請解釋憲法案件作成不受理決議部分,未經大法官依職權調查認定,不符公平正義云云。核其所陳,就聲請意旨1部分,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卻逾期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裁定非屬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況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就聲請意旨2部分,查系爭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且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之程序上不受理決議,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故聲請人自不得據系爭函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蕭正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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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68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