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759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1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 聲請人
-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代表人施姜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簡抗字第八0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及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簡抗字第八0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及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簡抗字第八0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將案情繁雜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簡易程序所定數額十倍以上之票據訴訟,是否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委由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為之,使立法區隔訴訟程序要件與差別待遇之美意盡失,違反平等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財產權;系爭規定二使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無須命原告提供相當確實之擔保,即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據以執行,亦違反比例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二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聲請人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代表人施姜曲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