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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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一字第2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花蓮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辦理所轄公立學校教職員已退休及申請退休人員退休金相關審定之地方自治事項,認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7條及第100條規定之制定過程與實體內容,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併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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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辦理所轄公立學校教職員已退休及申請退休人員退休金相關審定之地方自治事項,認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7條及第100條規定之制定過程與實體內容,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又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次按,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辦理所轄公立學校教職員已退休及申請退休人員退休金相關審定之地方自治事項,認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7條及第100條規定(以下併稱系爭規定)之制定過程與實體內容,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併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系爭規定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併請統一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併駁回暫時處分之聲請,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執前詞,謂: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金給付請求權為公法上之權利,系爭規定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及憲法第7條、第15條規定,且系爭規定之立法過程違反憲法第1條法治國原則、民主審議原則;並謂:聲請人業已依大審法第9條規定層轉,惟經教育部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03270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月4日總處給字第1080024318號函,以系爭規定未違反憲法為由拒絕層轉,對於具有地方自治主體地位之地方政府合於規定之聲請,上級機關應無拒絕層轉之裁量權,否則無異允許中央機關藉由大審法第9條規定,壟斷聲請解釋之程序啟動權等語。
(三)按各地方政府得不經層轉逕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之事項,依本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即指專屬地方自治,而不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之見解拘束之事項;或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條例、地方行政機關之自治規則,受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各該地方機關持不同意見之情形;或上級主管機關所作成之處分,涉及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所依據之自治法規違反上位規範之效力問題。惟查系爭條例第2條雖明定在直轄市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之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然依憲法第108條第4款規定意旨,系爭規定既係中央制定並通行於全國之法律,中央主管機關即具有系爭規定之行政解釋權限及義務,其見解並拘束下級暨地方主管機關,公立學校退休人員退休金給付事項並非地方政府可不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之見解拘束之事項;如縣(市)政府依職權執行上開中央法律而發生疑義,仍應先行請求中央主管機關協助處理,或請求中央主管機關層轉聲請本院解釋。本件聲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拒絕層轉,且與本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所示,地方政府釋憲聲請得不經上級主管機關層轉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第9條規定不合,依同法第5條第3項及第7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另本件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花蓮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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