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673號
- 公布日期
- 76 年 07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25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斌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退職金事,認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九號判決適用不足採信之書函,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再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退職金事,認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九號判決適用不足採信之書函,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再請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略以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九號確定判決,引用台灣省政府72.12.2.府人四字第一一○三九四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2.11.21局肆字第三一二四六號函,認其係屆齡終止約聘而解職,不得比照「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之規定,於離職時請求發給保留年資結算給與,顯與憲法牴觸等情,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25次會議
聲請人
李斌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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