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64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2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480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1次會議
- 聲請人
- 余秀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所依據之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有侵害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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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所依據之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有侵害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依據之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下稱系爭規定)有侵害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系爭規定,認聲請人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將其解僱,已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及內政部為保護勞工而建議資方之調動五原則,惟系爭裁定竟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具體理由,駁回其上訴;系爭規定所謂情節重大,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以此不確定法律概念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明顯有違憲之虞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480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1次會議
聲請人
余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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