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19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7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 聲請人
- 嚴偉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假扣押事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之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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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假扣押事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之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假扣押事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之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下稱系爭規定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刪除)、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下稱系爭規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增訂第三項)、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一○二年五月八日修正),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婚姻制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制度性保障,夫妻財產制為婚姻關係之財產核心事項,當屬憲法第二十二條制度性保障及第十五條財產權之範疇。系爭規定一賦予債權人單方變更專屬夫妻身分關係之夫妻財產制,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與親屬法保護弱勢配偶之意旨有所扞格,且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系爭規定二刪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身專屬之規定,忽略該制度所含之身分權色彩、保障弱勢配偶、維護夫妻平等、貫徹婚姻共同生活之本質,限制配偶之財產權,並對債權人提供過度不必要之保障,有違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規定,並違反比例原則。系爭規定三對夫妻及其他債權人應區分而未區分規定,有違憲法第七條規定等語。惟查,系爭規定一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之聲請解釋。至聲請人其餘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三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嚴偉誠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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