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46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7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武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七○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三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台秋字第一○一○○○五六一四號函,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八條所保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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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七○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三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台秋字第一○一○○○五六一四號函,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八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七○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三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台秋字第一○一○○○五六一四號函,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下分別稱系爭規定一、二),侵害其受憲法第八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就原因案件聲請人所犯系爭規定一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系爭規定二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以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從程序上駁回上訴,因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故該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上開最高法院檢察署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又查聲請意旨所陳,僅在主張聲請人之供述不具證據能力,以及欠缺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云云,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於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並不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聲請人
葉武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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