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739號
- 公布日期
- 86 年 11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81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雪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六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五十五年台抗字第六一六號、六十二年台抗字第二八七號、五十九年台抗字第三八七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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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六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五十五年台抗字第六一六號、六十二年台抗字第二八七號、五十九年台抗字第三八七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六年度抗字第六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五十五年台抗字第六一六號判例,違背憲法第一條民主原則,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又主張前開裁定附載該裁定不得再抗告,係援用六十二年台抗字第二八七號及五十九年台抗字第三八七號判例之見解,而認該二判例侵害人民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違反憲法第一條民主原則及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聲請解釋。惟查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明五十五年台抗字第六一六號判例有何違憲之處,僅就法院應如何認事用法為個人見解之陳述,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次查六十二年台抗字第二八七號判例及五十九年台抗字第三八七號判例,並非本案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者,亦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81次會議
聲請人
林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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