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55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2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1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元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裁字第一一○四號裁定,所適用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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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裁字第一一○四號裁定,所適用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裁字第一一○四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係指作為確定終局裁判基礎之法律或命令而言;倘與裁判之結果無關,非裁判之基礎者,縱確定終局裁判曾經敘及,仍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未區分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未善盡安全管理責任所造成之環境污染情形是否重大,均賦予主管機關有裁量是否命其停工並改善之權力,且未賦予受害人民公法上請求權,致因公務員違反系爭規定未命廠商停工改善之不作為而受損害之人民,無從透過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違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生存權及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云云。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向嘉義市政府所為之陳情僅為事實行為,嘉義市政府函復之性質係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聲請人不得對該函復提起行政救濟,而為無理由之裁定,並非以系爭規定為裁判基礎,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且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1次會議
聲請人
張元澤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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