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8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3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 聲請人
- 曹炳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就其所聲請之司法院大法官109年度憲二字第396號聲請解釋案,尚有疏漏,聲請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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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就其所聲請之司法院大法官109年度憲二字第396號聲請解釋案,尚有疏漏,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認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就其所聲請之司法院大法官109年度憲二字第396號聲請解釋案(下稱系爭聲請案),尚有疏漏,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解釋未就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有無違反憲法第7條作成解釋,且未就強制治療之宣告及停止程序違憲部分,闡明指定辯護人能否閱卷及最遲釋放之要求,亦未闡明聲請人於違憲宣告後應循之救濟途徑,實有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
(三)查系爭聲請案甫經系爭解釋予以解釋在案,本件聲請人為系爭聲請案之聲請人,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補充解釋,係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87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適用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8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均有違憲之疑義,而聲請補充解釋。惟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均未適用系爭解釋,況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亦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聲請人
曹炳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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