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三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三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將原判決撤銷後自為判決,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間,具有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1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