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127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 聲請人
- 何0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國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八五四號裁定,所適用之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之規定,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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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國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八五四號裁定,所適用之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之規定,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八五四號裁定,所適用之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之規定,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特定違約行為之效果,即屬賦予執行力之特別規定,不論訴願或行政訴訟均不得駁回。行政法院如認其並無審判權,即應依釋字第五四0號解釋之意旨,移送民事法院審判,俾保障人民訴訟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裁判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其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聲請人
何0錚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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