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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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一字第7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8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1次會議
- 聲請人
- 連江縣政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重新審定所轄公立學校已退休教職員退休給與相關事項,認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4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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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重新審定所轄公立學校已退休教職員退休給與相關事項,認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4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又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重新審定所轄公立學校已退休教職員退休給與相關事項,認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4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依憲法第121條、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4款第1目,以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條、第3條第1項及第65條規定,聲請人轄內所屬公立學校退休人員之審定及核撥事項,屬其自治事項,故聲請人無須依大審法第9條規定由上級機關層轉即得聲請解釋。2、系爭規定未考慮已退休人員間之退休所得差異,一體規定逐年調降所得替代率上限,並逐年調降、取消或扣減優存利率及利息、年資補償金,顯有違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原則。3、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前,已依舊法退休並領有退休給與之教職員,其退休給與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系爭規定調降已退休人員之退休給與,卻未依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所示定有特別規定,違反信賴保護原則。4、系爭規定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等語。
(三)按各地方政府得不經層轉逕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之事項,依本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係指專屬地方自治,而不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之見解拘束之事項;或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條例、地方行政機關之自治規則,受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各該地方機關持不同意見之情形;或上級主管機關所作成之處分,涉及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所依據之自治法規違反上位規範之效力問題。惟查公立學校退休人員退休金給付事項屬教育制度之一環,依憲法第108條第4款規定意旨,係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之事項,故尚非專屬地方自治之事項;且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條雖明定在直轄市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之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然依前揭憲法規定意旨,該條例既係應由中央制定之法律,中央主管機關自具有系爭規定之行政解釋權限及義務,故亦非地方政府可不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之見解拘束之事項。準此,本件聲請與本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所示,地方政府釋憲聲請得不經上級主管機關層轉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9條規定及本院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不合,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1次會議
聲請人
連江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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