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397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4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0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四九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六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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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四九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六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四九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六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並無犯罪動機及偽造文書之必要,確定終局判決以不合經驗法則及論理邏輯之自由心證判決聲請人有罪,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張0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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