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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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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95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聲請人 蔡瑪麗、吳姿慧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1次會議
聲請人
蔡瑪麗、吳姿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毀棄損壞、侮辱等案件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104年度上聲議字第708號命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23號及105年度簡上字第286號民事判決,俱已違反法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毀棄損壞、侮辱等案件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104年度上聲議字第708號命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23號及105年度簡上字第286號民事判決,俱已違反法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毀棄損壞、侮辱等案件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104年度上聲議字第708號命令(下稱系爭命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23號及105年度簡上字第286號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俱已違反法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命令與確定終局判決,分別牴觸刑事訴訟法第97條、第233條第1項、刑法第1條、第213條、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65條、第277條、第410條、第422條、第445條、民法第73條、第217條、第224條及第531條等規定,致侵害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人身自由、言論自由、財產權及訴訟權等權利等語。惟查,系爭命令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其餘所陳,皆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1次會議

聲請人

蔡瑪麗、吳姿慧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26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