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306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7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3次會議
- 聲請人
- 巫○瑞、巫○儒、巫○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地籍重測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九五三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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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地籍重測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九五三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是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籍重測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九五三號裁定,違反程序正義原則,以程序問題迴避實體審查,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裁定以相同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以不符合法定聲請要件議決不受理在案(審查報告第九○四二號〔會台字第九○○七號〕、第九一七七號〔會台字第九一二一號〕)。本件聲請人復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上開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有所違誤,仍未具體指摘該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3次會議
聲請人
巫○瑞、巫○儒、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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