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26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2 月 13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基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8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侵害憲法保障聲請人之財產權、訴訟權及平等權,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8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侵害憲法保障聲請人之財產權、訴訟權及平等權,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8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下稱系爭規定)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侵害憲法保障聲請人之財產權、訴訟權及平等權,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將訴訟費用一律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未考量勝訴方為原告且其起訴之聲明與實際行為相衝突時,訴訟費用「應」由勝訴之原告方負擔;又民事訴訟法第81條就訴訟費用僅係「得」宣告勝訴者負擔,法院恐有裁量濫用之可能,故系爭規定未明定於特定情況下「應」由勝訴方負擔訴訟費用,已侵害聲請人之權益,並致聲請人財產將被拍賣,而有聲請暫時處分之必要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至本件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因憲法解釋部分已為不受理之決定如上,爰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廖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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