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更定其刑,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27號、108年度聲再字第29號、109年度聲再字第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72號刑事裁定,違背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更定其刑,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27號、108年度聲再字第29號、109年度聲再字第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72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違背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法院判決書內未論及累犯,應不得依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更定其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竟違背法令為更定其刑之裁定,聲請人請求大法官解釋將原裁定廢棄,回復原有之判決,併請協助司法救濟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1、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2、聲請人對系爭裁定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途徑,故系爭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朱明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