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843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6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眷村改建自備款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號民事判決之管轄權認定、恣意變換法官、言詞辯論等程序進行,及未按比例計算改建成本、錯誤重複計算房地總價、適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為計算基礎,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司法院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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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眷村改建自備款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號民事判決之管轄權認定、恣意變換法官、言詞辯論等程序進行,及未按比例計算改建成本、錯誤重複計算房地總價、適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為計算基礎,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司法院釋字第五四○號、第六六五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眷村改建自備款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號民事判決之管轄權認定、恣意變換法官、言詞辯論等程序進行,及未按比例計算改建成本、錯誤重複計算房地總價、適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為計算基礎,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司法院釋字第五四○號、第六六五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之主張,包括:原因事件屬公法事件不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救濟、法院無正當理由不得恣意更換承審法官、所提出之關鍵證據未為法院審酌,以及眷村改建支出成本、輔助購宅款、自備款之計算方式與計算基礎有誤等,均僅係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為不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聲請人
劉○飛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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