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八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八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三條為判決依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審判長於審理過程中不許兩造言詞辯論,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及婚姻自由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游黃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