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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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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148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聲請人 李保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李保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72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72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7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原因案件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均認聲請人係刑法第47條之累犯而加重其刑1/2,第二審法院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嗣經確定終局判決認定聲請人並非累犯,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惟該判決並未按原加重其刑1/2部分之比例而減輕其刑,不符憲法之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就確定終局判決定應執行刑之當否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李保輝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05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