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07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忠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撤職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七七三號裁定,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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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撤職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七七三號裁定,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職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七七三號裁定,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於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違背法令,上訴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以受「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宣告緩刑者」為軍人撤職之事由,較警察、教師或其他公務員涉及刑事案件之撤職要件為嚴,構成對同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民工作權與服公職權之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2)系爭規定造成因涉小錯而遭判刑之軍人,倘未經法院宣告緩刑,則其軍旅生涯之長久努力將於一夕之間化為烏有,是系爭規定對軍人權益之限制,與其所保護之法益間,顯失均衡,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葉忠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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