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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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376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7 月 0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任黃等9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繼承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39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8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3點、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863號民事判例與司法院釋字第668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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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繼承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39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8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3點、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863號民事判例與司法院釋字第668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任黃等9人(下合稱聲請人)因繼承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39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8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3點(下稱系爭規定)、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863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與司法院釋字第668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無理由駁回,是應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其為被繼承人黃烏獅(中華民國15年11月22日死亡)之繼承人,向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下稱地政事務所)申辦以黃烏獅為登記名義人之臺北市某地號等17筆土地部分持分(下稱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遭地政事務所駁回其申請。其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遂聲請憲法解釋,主張確定終局判決竟未慮及國家於統治權交替後近70年間之既存事實狀態與行政機關怠惰不作為而導致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受到不當之限制;且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有關「該所定之繼承人應以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生存者為限(為必要)」之要件,顯係增加上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8條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犯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與財產權;確定終局判決解釋與適用系爭解釋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與系爭判例究有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因而限制或侵犯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或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聲請人
陳任黃等9人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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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瑞明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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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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