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680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3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佳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444號裁定,對行政法院裁判有關「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是否牴觸土地徵收條例」見解互相矛盾之情形置之不理,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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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444號裁定,對行政法院裁判有關「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是否牴觸土地徵收條例」見解互相矛盾之情形置之不理,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444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對行政法院裁判有關「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是否牴觸土地徵收條例」見解互相矛盾之情形置之不理,有違反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形同對系爭規定是否牴觸土地徵收條例之爭議置之不理,違背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等語。查系爭規定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不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3次會議
聲請人
陳佳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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