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834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 聲請人
- 游銀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背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八十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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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背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八十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背信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八十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三二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應以該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聲請人曾以同一事由聲請釋憲,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0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聲請人在案,合先敘明。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係指摘系爭決議擴張、延長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之期間,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且確定終局判決不當援用系爭決議,認定聲請人所涉背信罪之追訴權時效尚未消滅,而判決聲請人有罪,顯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云云,核屬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決議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游銀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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