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營業稅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58號裁定,所適用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及財政部94年5月5日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命令,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58號裁定,所適用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系爭參考表)及財政部94年5月5日發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命令(下稱系爭命令),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20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經該院上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是本件聲請案應以系爭判決為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意旨略謂:1.財政部訂定系爭參考表時,將人民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者,按其所漏稅額由5倍調降為0.5倍最低罰鍰,然未同步調降稅捐稽徵法第44條部分,致產生法律、命令相互矛盾,背離訂定法意。2.系爭命令發布之時尚未有電競電玩虛擬寶物,也無從預知未來會有電競電玩虛擬交易,法既無明文規定,課徵新興電競電玩虛擬交易營業稅即依法無據;且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國家租稅課徵,應以法律明確定之等語。 (三)就系爭參考表部分,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其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另查,系爭判決並未適用系爭命令,聲請人自不得就系爭命令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唐承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