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一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五十九年判字第一九○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以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九號、第六○九號、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家再抗字第六號等民事裁定誤認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等規定,及非訟事件法亦應適用一事不再理及其標的為確定判決所及之原則,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48次會議
聲請人
姚裕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