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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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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074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聲請人 鄭英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鄭英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贍養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七四號判決,所援用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局給字第○九八○○三二二六○號、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局給字第○九九○○○八六一九號函,國防部人力司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國力規劃字第○九九○○○○二七六號、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贍養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七四號判決,所援用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局給字第○九八○○三二二六○號、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局給字第○九九○○○八六一九號函,國防部人力司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國力規劃字第○九九○○○○二七六號、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國力規劃字第○九九○○○一四三○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贍養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七四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局給字第○九八○○三二二六○號、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局給字第○九九○○○八六一九號函,國防部人力司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國力規劃字第○九九○○○○二七六號、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國力規劃字第○九九○○○一四三○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以:系爭函以支領贍養金人員就任公職時,得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停發贍養金,創設贍養金停發事由,不當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且與贍養金制度係特別犧牲損失補償而設之目的有間,無正當合理關聯,逾必要範圍。復未斟酌退休金與贍養金、再任公職者與未再任公職者之事務性質差異而為合理對待,更忽略支領贍養金者因信賴所生之損害,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等語。惟查,系爭函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聲請人自不得執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且核其所陳,係爭執法院就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停發贍養金應準用服役條例之認事用法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函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鄭英麟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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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3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