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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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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604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聲請人 陳○一、陳○友、陳○蓮、陳○義、陳○順五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聲請人
陳○一、陳○友、陳○蓮、陳○義、陳○順五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二六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七號判決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否准退稅處分,就佃農所獲分配耕作之土地以半數折價核課綜合所得稅,實屬適用法令不當,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二六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七號判決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否准退稅處分,就佃農所獲分配耕作之土地以半數折價核課綜合所得稅,實屬適用法令不當,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二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七號判決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否准退稅處分,就佃農所獲分配耕作之土地以半數折價核課綜合所得稅,實屬適用法令不當,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耕地三七五租約之當事人得協議分割耕地以終止租約,旨在保障耕地承租人之生存權,以符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意旨,又承租人因此取得之耕地,應依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得免徵土地所得稅;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五月十一日台財稅第三三○六五號函釋係就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所為之解釋,確定終局判決、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否准退稅處分予以援用,比照課稅,係屬適用法令不當,與租稅法律主義、法律保留及實質課稅原則有違;本件承租人與地主協議終止租約而取得系爭耕地,應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自力耕作所得,而非同條第三項之變動所得云云。查其所陳,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僅在爭執原處分機關及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指摘法院判決本身牴觸憲法,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致其憲法上何種權利因此遭受侵害;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意旨係在主張確定終局判決、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否准退稅處分之間適用法令見解有異,惟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處分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且聲請意旨所陳,亦非不同審判機關間(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聲請人

陳○一、陳○友、陳○蓮、陳○義、陳○順五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14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5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