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235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5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保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逃亡案件,認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號裁定,諭知聲請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且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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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逃亡案件,認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號裁定,諭知聲請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且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逃亡案件,認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諭知聲請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且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觸犯陸海空軍刑法軍中逃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此措施及所欲達成矯治目的,不合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第23條及刑法第2條之適用等語。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23號刑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惟聲請人並未就上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尚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是系爭裁定非屬確定終局裁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李保輝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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