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223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2 月 2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 迴避
- 許宗力大法官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釋憲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7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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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釋憲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7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釋憲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7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75次、第1485次、第1494次及第150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違法訴外裁判,明顯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違憲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597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5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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