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9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財政部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600688501號令訂定「一百零六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之會計師費用標準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9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一)、財政部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600688501號令訂定「一百零六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之會計師費用標準(下稱系爭規定二)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88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二僅徵詢公會意見,並未參考會計師業之所得(費用)狀況,亦未明訂具體明確之認定標準,以致其所訂標準嚴重低於會計師業實際之一般費用狀況,違反量能課稅原則。2、系爭規定一所規定之訂定程序既未預告,亦未公開訂定依據,甚而依系爭規定三亦不准人民調閱相關資料,違反正當行政程序,損及納稅人訴訟權利。3、因稽徵機關不公開各行業淨利(費用)標準之訂定依據,以致聲請人無法與他行業比較,即無從依平等原則檢視是否遭受差別待遇,故系爭規定一至三所定之訂定程序、費用標準及禁止閱覽規定顯已違憲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系爭規定二違反憲法,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適用於不同地區及情形,究有何不公平之處而牴觸憲法,亦未客觀具體指摘主管機關訂定系爭規定二之程序及系爭規定一、三究有何違背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蔡宗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