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582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7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8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淑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號、第一五六號、第一五七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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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號、第一五六號、第一五七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號、第一五六號、第一五七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號刑事判決以不合法為由,程序上駁回上訴;因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故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原因案件之檢察官僅以不當取得之監聽譯文及三名證人口供作為起訴依據,實無法證明被告二人有販賣毒品行為,而法院以非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並未排除其證據能力,侵害人民應依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人身自由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云云。核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證據取捨、認定事實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規定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8次會議
聲請人
林淑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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