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32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1069條但書、第767條第1項、第828條第2項、第821條、第128條、第125條及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3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1069條但書(下稱系爭規定一)、第767條第1項、第828條第2項、第821條、第128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第125條(下稱系爭規定三)及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繼承權係固有權,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繼承人不須登記即取得遺產,繼承人得隨時請求繼承遺產之移轉登記,又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上開移轉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故繼承人不因超過15年即不得請求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確定終局判決卻擅自解釋法律,認因繼承權所生之遺產移轉登記請求權,應適用系爭規定三消滅時效之規定,致生聲請人有繼承權卻不能取得遺產之結果,違反法理;且確定終局判決對時效之起算日,亦有疏漏,均有違憲疑義;另聲請本院解釋系爭規定三消滅時效之規定,不適用因繼承權而來之遺產移轉登記請求權,以資保護繼承權。據此,系爭規定一至三,及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語。 (四)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人其餘所陳,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及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另就聲請補充解釋部分,系爭解釋之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聲請人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首開本院決議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