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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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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867號

解釋日期 95 年 03 月 24 日聲請人 陳○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5 年 03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81次會議
聲請人
陳○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自訴業務侵占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抗字第一一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三十年聲字第四二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信賴保護原則及誠信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自訴業務侵占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抗字第一一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三十年聲字第四二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信賴保護原則及誠信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業務侵占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號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並告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聲請人爰於該裁定送達後第十日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抗字第一一九號刑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三十年聲字第四二號判例意旨:「抗告期間為不變期間,非法院所得伸長,送達於當事人之裁定正本記載抗告期間縱有錯誤,其期間亦不因此而伸長,聲請人提起再抗告,仍應於法律所定期間內為之」,認聲請人之抗告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雖原裁定書就抗告期間誤載為十日,惟並不因而延長法定抗告期間,而駁回其抗告。聲請人認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三十年聲字第四二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信賴保護原則及誠信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聲請意旨,僅泛稱最高法院三十年聲字第四二號判例不當侵害人民訴訟基本權,更違背信賴保護原則及誠信原則,其違憲乃全民之共識;至其指摘臺灣高等法院不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條、訴願法第九十二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而駁回其抗告有所不當云云,則僅係爭執法院適用法律見解之當否問題,並未具體指摘最高法院三十年聲字第四二號判例,究有何牴觸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信賴保護原則及誠信原則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1次會議

聲請人

陳○成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8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