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688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9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家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侵上訴字第三六九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第四項,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侵上訴字第三六九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第四項,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侵上訴字第三六九號及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第四項(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未區分「欺瞞」與強暴、脅迫之差異,亦未就欺瞞之次數與時間加以區別,逕規定相同之處罰,有違憲法保障之平等權、人身自由權及比例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林家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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