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165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鐘玉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定界址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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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定界址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定界址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請求確定界址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90號民事裁定依法聲請再審,經確定終局裁定以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終局裁定公然違背法律,剝奪憲法第16條賦予人民依法訴訟權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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