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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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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010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聲請人 杜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杜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偽證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四年度偵字第七九四號、一○五年度偵字第三八六二號不起訴處分書,所適用之大理院六年上字第八○一號判例、司法院院字第一○一六號及第一五四○號解釋、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一八○七號及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三四七號刑事判例,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偽證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四年度偵字第七九四號、一○五年度偵字第三八六二號不起訴處分書,所適用之大理院六年上字第八○一號判例、司法院院字第一○一六號及第一五四○號解釋、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一八○七號及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三四七號刑事判例,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證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四年度偵字第七九四號、一○五年度偵字第三八六二號不起訴處分書(下併稱系爭處分書),所適用之大理院六年上字第八○一號判例、司法院院字第一○一六號及第一五四○號解釋、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一八○七號及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三四七號刑事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及解釋),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處分書依系爭判例及解釋,認偽證罪所侵害之法益為國家審判權,受偽證不利益之個人係間接受害人,非得為告訴之人,而認聲請人所為之告訴,性質上應屬告發,依法不得聲請再議,乃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云云。惟查系爭處分書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杜色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81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