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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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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270號

解釋日期 88 年 07 月 30 日聲請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8 年 07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24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審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十六號被告高光平殺人案件,認為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條規定及其他憲法原則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十六號被告高光平殺人案件,認為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條規定及其他憲法原則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就應適用之法律,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始得為之,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闡釋甚明。

本件聲請法官因審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十六號被告高光平殺人案件,認審理結果依形式心證所得,該案件究係想像競合犯或連續犯,尚有研究餘地。若認係想像競合犯,乃刑法第六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五條有違憲之疑義;若認係連續犯,乃刑法第六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有違憲之疑義,而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對如何適用法律作多種不同假設性之認定,並未就應適用之法律規定,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該項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核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不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4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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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6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