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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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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132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聲請人 曹炳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62次會議
聲請人
曹炳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32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提審法第1條及第5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32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提審法第1條及第5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32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提審法第1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5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二剝奪人民於遭受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時,向法院聲請提審之權利,已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人身自由權、訴訟權;復為免其基本人權遭受不可回復之損害,並請准予於解釋作成前為暫時處分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2次會議

聲請人

曹炳雄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73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