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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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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842號

解釋日期 87 年 02 月 13 日聲請人 林彥仁﹑陳秀卿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7 年 02 月 1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87次會議
聲請人
林彥仁﹑陳秀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七六九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七六九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七六九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略謂聲請人漏未附具原判決繕本,確定裁定審判機關應令聲請人補正,竟未令補正,遽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有違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云云。既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87次會議

聲請人

林彥仁﹑陳秀卿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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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5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