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68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1 月 0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明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同)88年度重簡字第960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79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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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同)88年度重簡字第960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79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同)88年度重簡字第960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7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系爭條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均有剝奪受處分人人身自由之效果,92年7月9日系爭條例修正公布後,施用毒品者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並無再追訴刑責處罰,顯見92年7月9日修正前系爭條例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竟未依從新從輕原則適用新法,亦已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違憲疑義等語。
(四)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未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亦未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皆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故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皆非上開大審法條文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張明山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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