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38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 聲請人
- 蘇0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三六八號判決,有違反法治國原則、大學自治原則、憲法第二十二條之受教權及第二十三條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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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三六八號判決,有違反法治國原則、大學自治原則、憲法第二十二條之受教權及第二十三條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三六八號判決,有違反法治國原則、大學自治原則、憲法第二十二條之受教權及第二十三條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係違憲裁判,聲請人不服,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一七次、第一三二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本次聲請意旨猶謂聲請人碩士論文並非抄襲他人著作云云,仍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為爭執;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裁判上之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聲請人
蘇0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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