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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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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651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聲請人 應業臺等三十三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
聲請人
應業臺等三十三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一九六號、第六八號、一○四年度判字第五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一九六號、第六八號、一○四年度判字第五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一九六號、第六八號、一○四年度判字第五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註銷聲請人之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並限期收回現行居住之眷舍房地,並非對原眷戶權益損害最小之手段,有違比例原則。2、系爭規定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系爭解釋僅謂系爭規定未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而未就比例原則及正當行政程序部分予以審查說明,應有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惟查,系爭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釋示在案,且該號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0次會議

聲請人

應業臺等三十三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6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