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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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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90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黃俊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黃俊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殺人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98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5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殺人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98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5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98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5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刑事個案之內情與犯罪後所生危害或修復之程度不一,不宜完全由法院之主觀好惡為量刑基礎,應容許個案之被害人、被害人之家屬、告訴人或其代理人有量刑範圍之意思表示。系爭規定未納入前述被害人等人所欲達成之刑罰程度,牴觸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與人身自由之保障,以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黃俊源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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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40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