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51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 聲請人
- 盧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妨害自由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關於傳聞證據之認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等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妨害自由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關於傳聞證據之認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等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妨害自由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關於傳聞證據之認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等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多次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三二次、第一三五○次、第一三六三次、第一三六五次及第一三七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仍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如何牴觸憲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盧平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