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070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6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泰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六二六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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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六二六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一二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六二六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三二0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1、大學辦理招生入學仍屬對外具體之行政行為,就其中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事項,務須載明於招生簡章,並符合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不得逕以屬於大學自治事項為由,規避上開憲法原則之適用。2、個人「資質」屬非人力所得控制事項,若以之作為入學資格篩選條件之一,不僅與憲法保障人民有平等受教育之權利有違,更影響個人日後工作選擇、生涯規劃與人格之健全發展,系爭解釋就上述兩部分,有補充解釋之必要云云。查系爭解釋並未被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聲請補充解釋,且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而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聲請人
李泰穎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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