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713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2942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聲請人 林許金連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聲請人
林許金連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字第二○五號民事判決,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五三二號民事判決見解歧異,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字第二○五號民事判決,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五三二號民事判決見解歧異,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字第二○五號民事判決,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五三二號民事判決(下稱新竹地院判決)見解歧異,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聲請統一解釋。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曾經當事人林毅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民事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係確定終局判決上訴人林毅之繼承人,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繼承人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參照),故聲請人尚非不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合先敘明。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新竹地院判決依法既得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未經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新竹地院判決即非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又確定終局判決與新竹地院判決並非屬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依法亦不得聲請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聲請人

林許金連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1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